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22号“GO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99号
申请人:DAZN Media Sales Limited(变更前名义:PERFORM MEDIA SALES LTD)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422号“GO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0724号商标、第26227411号商标、第8484415号商标、第26212594号商标、第26224641号商标、第8484414号商标、第8391770号商标、第322960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提交转让申请。2、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提出的注销申请我局已核准,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