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771号“AQUA-S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00号
申请人:PHIL.BERGER LACK-UND CHEMISCHE FABR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771号“AQUA-S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独创词汇,并非字典词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强了其显著性。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剪页、网络词典、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QUA-SEAL”构成,可译为“密封剂;水封”,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