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848号“COMETTO PROPELLED TO THE M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848号“COMETTO PROPELLED

    TO THE M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85号

       

      申请人:最大值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848号“COMETTO PROPELLED TO THE 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7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已属于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42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2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在本案复审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