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700号“REBIOTIX
MICROBIOTA RESTORATION THERAPY A FERRING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74号
申请人:Ferring BV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700号“REBIOTIX MICROBIOTA RESTORATION THERAPY A FERRING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43号商标、第7258724号商标、第9442614号商标、第9442617号商标、第2263931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5571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15597号商标、第3367454号商标、第3419913号商标、第10290543号商标、第10290546号商标、第10290549号商标、第5824193号商标、第7477791号商标、第10290545号商标、第10290548号商标、第185752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本案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Ferring BV公司,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