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035号“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035号“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58号

       

      申请人: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035号“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7791号商标、第16273208号商标、第170977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的下属公司,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将出具同意函,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相关信息、其他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并未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