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69020号“ATOMIC AQUA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9020号“ATOMIC AQUA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57号

       

      申请人:汇师户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9020号“ATOMIC AQUA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9016号商标、第357479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九)尚未初步审定。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09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465608号商标、第4922593号商标、第492259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8类第465608号商标、第4922590号商标、第49225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五、九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员用水下通气管和呼吸设备,即水下潜水用气瓶、空气调节器和浮力气囊以及游泳面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脚蹼和水肺潜水浮力漂浮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