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424588号“春天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72号
申请人:蓝河乳业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424588号“春天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源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28429101号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20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620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所获荣誉、广告宣传、产品销售、引证商标并未投入使用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