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79952号“山核桃蘸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37号
申请人:镇沅大丫口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9952号“山核桃蘸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山核桃”,“山核桃”又名小核桃,有极高的营养价值和独特的口感风味,“山核桃”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