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73473号“费纳奇镜 Phenakistosco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38号
申请人:北京暴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3473号“费纳奇镜 Phenakistosc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且显著性极强,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信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与说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费纳奇镜”及其对应的英文部分“Phenakistoscope”为19世纪初最早的影像装置,可播放连续动画,是早期无声电影的雏形,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