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70148号“勤达装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70148号“勤达装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40号

       

      申请人:许昌市勤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0148号“勤达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8437号“东腾飞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89428号“万马奔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86314号“骏海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10668号“达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为“勤达”,其与引证商标四“达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