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26857号“鲜芋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29号
申请人:上海泓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6857号“鲜芋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0264号“鲜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81395号“鲜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鲜芋世家”与引证商标一、二“鲜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