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11008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11008号“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43号

       

      申请人:广东俊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100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5450号“奥脉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78314号“COMBINE POSITION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字母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