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58308号“海澜运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4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8308号“海澜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20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3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47870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相关照片;所获荣誉证书及明细表;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