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9065461号“MAGI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如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鼎盛宏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65461号“MAG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49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鼎盛宏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上海如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MAGIC”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的证据:课程培训合同及发票;宣传及教材图片;现场图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交换于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是否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课程培训合同显示商标为“魔奇英语Magic English及图”,甲方为北京市海淀区魔奇英语培训学校,发票显示销售方为北京市海淀区魔奇英语培训学校,费用为生活服务培训费。部分图片未显示拍摄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与北京市海淀区魔奇英语培训学校存在何种利害关系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部分服务核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