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4340号“FUCH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6634340号“FUCH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富超安全阀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福朝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34340号“FU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72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禅城区福众液压配件部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浙江富超安全阀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FUCHAO”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手动液压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的证据:产品及产品包装;产品送货单照片;产品发票,并交换于申请人。
      申请人针对撤三阶段的证据作出的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在“手动液压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由佛山市禅城区福众液压配件部于2008年4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手动液压机”商品上,核准后于2018年12月27日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经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予以继续有效。2020年4月2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是否在“手动液压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证据1、2产品包装照片及送货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发票显示为高压油泵;电磁阀;液压部件等商品;销售方为佛山市禅城区福众液压配件部,但无相对应标有复审商标图样的买卖合同予以佐证,故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手动液压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