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0118号“绘市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00118号“绘市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23号

       

      申请人:长沙绘市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0118号“绘市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4832号“绘市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变形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桶、刷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垃圾桶、刷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