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994585号“易招易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97号
申请人:河北领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4585号“易招易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但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故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但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