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98273号“91 新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98273号“91 新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25号

       

      申请人:四川城市绿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8273号“91 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3015号“新能源NEW ENERGY及图”商标、第6321766号“九一网”商标、第5133695号“www.91.cn”商标、第6321765号“91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业标志,经过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5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话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