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95423号“skratchLAB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2195423号“skratchLAB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峥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95423号“skratchLAB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8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证据材料没有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复审商标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且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完全属于恶意行为,浪费行政资源。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skratchLABS”商标使用授权合同、食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2、支付宝转账截图复印件、肌肉科技网页截图复印件、健与美杂志复印件;
      3、经公证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所提交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综上,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麦乳精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2019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梁峥110101198007231017。2018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与第三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及食品销售合同,证据3被授权人出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结合证据2中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图片,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蛋白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麦乳精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蛋白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