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141376号“完美体雕 WANMEITIDI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86号
申请人:黄育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41376号“完美体雕 WANMEITID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37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裁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异议决定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手套(服装)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