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7833117号“小天才”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331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6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初步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由被实际使用的任何消息,且被申请人证据材料没有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明显缺乏依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经公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2、被申请人产品图片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被申请人图书、用户手册、保修卡等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CQC查询页截图复印件;2、经公证的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2018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9月7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带有复审商标名称的销售发票可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图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销售给第三人,结合证据2、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图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图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