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40899号“STUDIOV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29号
申请人:上海囡波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0899号“STUDIOV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163336号“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37313号“Studio8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07185号“印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81283号“思修文化教育Studio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TUDIOVI”与引证商标一“studio”、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tudio On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