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43660号“奇趣手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43660号“奇趣手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31号

       

      申请人:山西奇趣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3660号“奇趣手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192325号“奇趣萌宠Fantasy of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76898号“奇趣百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26981号“奇趣百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27815号“奇趣百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870547号“奇趣chi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奇趣”,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