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55874号“天猫理想天团TMALL TAL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55874号“天猫理想天团TMALL TALK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3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5874号“天猫理想天团TMALL TAL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6836号“TMALL TALK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共存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