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291481号“BECHA xopo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40号
申请人:洪成威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91481号“BECHA xopo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66578号“BE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即将到期,若不续展,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ECHA xopow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BECH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