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621号“RAYS ENG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621号“RAYS ENGINEE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5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雷斯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621号“RAYS ENG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898号“A rays”商标、第3652757号“光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两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轮毂;卡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外文组合“RAYS ENGINEERING”,其中“RAYS”可译为“光线”,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