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24904号“一簡堂 YIJIAN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99号
申请人:李发枝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024904号“一簡堂 YIJI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0165号“简堂 THE POWER OF SIM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27140号“简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8834号“简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25224号“简壹 J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一簡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