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84755号“WORKD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58号
申请人:沃特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755号“WORK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0677号、第34288404号“workda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在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仅大小写不同,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