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75535号“ST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44号
申请人:SM品牌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535号“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2834号、第10997679号、第6733651号、第12511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STORE”,可被译为“商店”,显著性较弱,图形部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