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73279号“DIDI OPEN SOUR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17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3279号“DIDI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802号“dd滴滴didi及图”商标、第35835222号“DIDiTech”商标、第14108167号、第14108169号、国际注册第11902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DIDI”,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