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158334号“WDC WORLD DANCE
COUNC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3548号重审第0000002987号
申请人:世界舞蹈理事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3548号《关于第21158334号“WDC WORLD DANCE COUNC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3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4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176998号“W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8710号“W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系同一主体所有。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系同一主体所有,其间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