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62292号“MING·YU 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62292号“MING·YU 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13号

       

      申请人:夏明发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292号“MING·YU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827号、第5004526号、第第5568691号、第6582074号、第6314005号、第7542067号、第7566428号、第7566429号、第8583432号、第8061372号、第9596572号、第15693257号、第28746224号、第30069054号、第34465653号、第11111034号、第20396521号、第12768390号、第12768420号、第13496741号、第13496820号、第123226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面临着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八、十九注册人于2017年06月12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吊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现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引证商标主体是否被吊销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