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5715号“任你美RINIMI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45715号“任你美RINIMI+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83号

       

      申请人:北京创盈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715号“任你美RINIMI+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2587A号、第35415440号、第24420839号、第31781540号、第2075377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式、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目前等待是否诉讼,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