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32132号“牵手一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67号
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132号“牵手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0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状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注册商品参加活动证据;申请人捐款合同;产品图片及其供应证明;广告宣传证据;所获荣誉证明;包材设计;申请人企业的审计报告;牵手一生商标说明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