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5545号“爱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45545号“爱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18号

       

      申请人:广州市爱群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5545号“爱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1953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36661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