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90594号“BB THE BEAUFORT
BONNET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17号
申请人:博福特邦尼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594号“BB THE BEAUFORT BONNET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246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0882号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或将要对各引证商标采取行动,包括共存谈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等等,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共存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共存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BEAUFORT”,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