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555H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555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37号

       

      申请人:NOBULL,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0555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8907号图形商标、第9463718号“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且正在商谈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各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