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5103H号“FREE @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38号
申请人:BUSCH-JAEGER ELEKTRO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5103H号“FREE @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2251号“FRE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