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010540号“慕牧MUM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26号
申请人:鑫博东海(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10540号“慕牧MU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6806号“MUMU teapresso”商标、第7720975号“慕慕化妆品名店mumu”商标、第31381363号“MUMU”商标、第7435717号“牧牧时尚mumu”商标、第26189204号“慕牧文创”商标、第31381363A号“MUMU”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