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6392号“HUAXI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70号
申请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6392号“HUAXI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8852号“HUAXIA BANK”商标、第922642号“华夏HUAXIA”商标、第11877651号“华夏HUA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HUAXIA AGRICULTURE”与引证商标一“HUAXIA BANK”、引证商标二、三外文“HUAXIA”均含有“HUAXI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