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25131号“Pro-Ject AUDIO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25131号“Pro-Ject AUDIO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14号

       

      申请人:恩瑞奇•里奇坦格尔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5131号“Pro-Ject AUDIO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106630号“P/P PROJECT PEAF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7104号“Project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42766号“PROJECT CONDU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媒体报道、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唱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音箱、有线电话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ro-Ject ”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ROJECT PEAFECTION”、引证商标二“Projectphone”、引证商标三“PROJECT CONDUCTO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