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70597号“HU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58号
申请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0597号“HU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4953号“徽达hu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34199423号“慧达HU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56969号“惠达厨电HU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21445808号“HU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享有在先权或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净化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HUID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