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46309号“A Community of
IF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84号
申请人:国际物业设施管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309号“A Community of IF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 Community of IFMA”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1311号“Ifma”商标、第3829503号“PEPSICO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