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65449号“無孔不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83号
申请人:北京明月天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5449号“無孔不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成语具有特定含义,作为品牌也具有特定内涵,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孔不入等搜狗百科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無孔不入”为汉语成语,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