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22004号“花果翻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22004号“花果翻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82号

       

      申请人:寿光市巽捷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2004号“花果翻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极具独创性的臆造性词组,并且不为公众所熟知,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花果翻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