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94780号“pl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94780号“pl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78号

       

      申请人:皮尔埃姆多元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4780号“pl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67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0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冲突的服务项目,即“寻找赞助”服务,故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8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94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四申请人协商转让,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8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协商共存,请待共存协议达成后再行审理此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另,至本案审理时,在案商标未有转让信息,且申请人亦未提交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以认可。故在上述服务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产品展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plm”与引证商标一“PLM”、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文字“PIM”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展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展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