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95349号“滚动彩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87号
申请人:广州潮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赢达法律咨询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5349号“滚动彩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体现服务的内容,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其主要目的是用于产品的宣传与推广,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滚动彩蛋”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