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91276号“s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67号
申请人:雷亚尔瓦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1276号“s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3572号商标、第25584369号商标、第25667428号商标、第26686240号商标、第26691210号商标、第25681443号商标、第25679869号商标、第25685306号商标、第25164067号商标、第256798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搜索“S”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午餐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十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simi”、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imi”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午餐盒、双层隔热杯、食物或饮料用保温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