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30266号“爱妻壹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74号
申请人:广州老人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0266号“爱妻壹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别类注册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0971号商标、第10082055号商标、第34838342号商标、第7431633号商标、第11666829号商标、第18972607号商标、第35321253号商标、第14149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后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引证商标一现处于二审程序,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抽水马桶、坐便器、淋浴隔间、小便池(卫生设施)、浴霸、矿泉壶、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碗柜、电暖器、便携式取暖器、热水袋、非医用电热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爱妻壹选”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主要认读文字“愛妻”、引证商标二文字“爱妻”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