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92339号“蕲山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792339号“蕲山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44号

       

      申请人:蕲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北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2339号“蕲山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对使用管理规则和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决定因素决定的说明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了修改,明确阐述了该地域特定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对蕲山药特定品质形成的因果关系,以及区别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蕲山药”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蕲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蕲山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蕲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蕲山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在第五条阐述了蕲山药的特定品质与保护区内独特的自然条件、品种和技术之间的联系;第六条阐述了蕲山药产品的感官特征与理化指标,对其外形、口感、营养成分做了具体说明;“蕲山药”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介绍了蕲山药的品质特征、造就蕲山药独特品质的因素(包括自然条件与人文历史)内容。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对驳回决定中所述内容进行了补正,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18日